中国物理学会高能物理分会
章 程
(2015年11月01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物理学会高能物理分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Chinese High Energy Physics Association(CHEPA), 隶属于中国物理学会(Chinese Physics Society,CPS)。
第二条 学会是全国粒子物理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我国高能物理学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宗旨:团结组织我国高能物理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高能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高能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高能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物理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学会业务范围是围绕高能物理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
1.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相关奖项评审,促进高能物理学科的发展。
2. 普及高能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3. 编辑和出版高能物理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建设网络平台和开展媒体宣传;
4. 反映高能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高能物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高能物理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技决策工作;
5. 定期组织专家研讨高能物理发展战略,为中国高能物理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6.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7.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它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具体管理按照中国物理学会的会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学会章程,自愿加入学会;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高能物理研究、教学、技术工作的物理学工作者;热心高能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学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3.可吸收学生会员;
4.经理事会同意,可接纳高级(资深)会员。
5.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或港澳台高能物理工作者。
第四章 会员单位和委员
第八条 与高能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学会会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按期缴纳会费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学会的会员单位。
第九条 每个会员单位推荐一定数量的代表(学会委员)参加学会的管理工作。学会委员原则上应在广泛征求本单位的学会会员的基础上产生。
第十条 学会会员单位与其学会委员数目见附录一(中国物理学会高能物理分会单位会员和代表数目)。新会员单位的产生条例和现有会员单位的退出条例见附录二(建议成立工作组起草)。
第五章 学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会的全体委员组成学会委员会。学会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会委员会通过召开学会委员会会议行使职责。学会委员会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学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学会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学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学会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学会委员可以成为学会常务委员的候选人:(1)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2)当选时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五条 学会常务委员由学会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办法见附录三。学会常务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按中国物理学会要求,学会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23人。
第十六条 学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召开学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行使职责。学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在学会委员会或学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相应职责内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学会设主任一人,其职责是:(1)召集和主持学会委员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2)检查学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学会主任由学会委员会会议按中国物理学会高能物理分会主任选举办法(附录四)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会设副主任两人,协助学会主任的工作。学会副主任由选举办法(附录四)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秘书长一人,其职责是:(1)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学会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学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学会主任提名,经学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后任命。
第二十二条 学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初步审议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一:会员单位的数目(相关信息将在学会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附录二:会员单位的增减
当某一单位满足章程第八条所含条件,该单位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学会常务委员向学会主任提出申请成为会员单位,经学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成为学会会员单位。
当某一单位不能满足第八条所含条件,该单位可申请或经由常务委员提议退出会员单位,经学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退出学会会员单位。
附录三:常务委员选举办法
会议修改意见:
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协商确定名额分配,考虑地域平衡;
各单位委员通过民主方式提名各自人选;
从提名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得票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
在协商不能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考虑差额选举。
附录四:主任选举办法
本届常务委员会根据地域分配协商提名主任候选人,挂靠单位、京区非挂靠单位、京外各提名2名候选人;
本届全体委员会投票表决,从每片区候选人中选出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候选人;
本届全体委员会投票表决,从三名主任或副主任候选人中用n-1的办法选出主任一名,另外两名自动成为副主任。